论政府经济信息公开
在现代经济飞速发展的条件下,经济对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都产生着关键性作用。西方有名言道:“无论如何,知情胜过无知”(Know ledge is sure to prevail non-know ledge.),在经济领域尤其如此。信息公开是公共政策改革进程中越来越重要的一个概念,诸多文献表明,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个全球化的共同趋势和要求。从90年代以来,它已经成为国际政治、经济学、金融和环境实践、反腐败斗争、人际交流、医学伦理等多学科多领域所关注的研究问题。
一、政府经济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政府经济信息公开的法律划分体系属于信息法,信息法是指:调整人类在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传播和利用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信息法律关系主要有两大分支:公开法和保密法。①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经济信息对一国乃至全世界的发展都产生着关键性作用,世界各国都认识到经济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纷纷制定各类法律,规定经济信息必须公开,以保证经济协调稳定地朝着预定目标的方向发展。政府对经济予以引导、促进,并促导经济信息的公开,打击一切形式下的黑幕交易、权力腐败和徇私,其过程是逐渐完善发展的。政府之所以要采取这种方式,是因为“阳光才是最好的杀毒剂”,只有公开,才能防止权力的腐败、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追求所带来违法犯罪对国家经济乃至世界经济造成的巨大伤害。
政府经济信息公开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是指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将其掌握的公共信息依法定条件、程序、方式、时间通过适当的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以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得、使用公开信息的制度模式。政府信息公开在这种依法而治的模式下,法律的权威得以树立、法治的价值得以张扬、信息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效率得以提高,最终会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公共福利。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具有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条规定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它肯定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在行使权力的方式上,依照宪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有两个:一是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再由它产生各级人民政府,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具体行使国家权力;二是“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前者是间接地行使权力,后者是直接地行使权力。但无论在哪种方式下,人民权力的正确行使都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和人民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知晓为前提的。因此,政府的职责,正如美国开国元勋托马斯·杰弗逊在给朋友的信中所说:政府的基础,源于民意。因此,政府的首要职责就是使民意正确。为避免人民的失误,有必要通过报纸,向人民提供有关政府活动的充分情报,把新闻广泛地传递到全体人民中去。但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本身的价值效用,政府作为信息拥有者为了自身利益往往凭借其垄断地位而不愿向民众公开信息,致使民众利益受损。这样,民众有必要通过权力机关做出一定的制度安排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并对政府活动进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就是为政府切实履行该职责做出的一项制度安排,它从制度上保证了政府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另外,透明度是WTO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成员方政府除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实施,会违反公共利益或者会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外,凡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乃至司法判决等必须公布。成员方凡是不公布的,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法依据。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中,关于透明度问题还有几项具体承诺。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和我国入世的具体承诺,对我国政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遵循世界上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W TO规则必须首先转化为成员国的国内法才能实施。透明度原则转化为国内法,反映到国内法律当中就是行政公开、政策透明的有关规定。因此,为适应入世需要,我国也须完善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这样,也有利于树立中国政府和执政党的良好形象。
同时,站在基本宪法与宪政关系的角度考察,从公民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说,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源于公民一方的知情权。随着知识经济、信息情报、电子网络时代的到来,知情权正日益成为公民的第一位基本权利,或首要人权。公民的知情权及与其相对应的政府说明义务构成了政务公开政策的法理基础。知情权的内容,实质是与受教育权(其中包括已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与终身教育的权利)相呼应联系的。公民不断获取新的信息情报,以开阔视野,更新知识,增长才干,加速自我发展,同时亦推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发展性权利。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