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经济信息
    主页 > 期刊导读 >

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立法问题研究

在新安全观看来,安全观不仅仅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和军事安全,诸如意识形态安全、经济安全等地位日趋重要[1]。二战之后,随着新一轮民主建国运动高潮的结束,时代主题迅速切换为和平与发展。虽然战争的危险依然存在,但世界总体呈现出和平、稳定的局面。因此,战争越来越不是解决国家间问题的首选手段。各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集中在经济、外交等方面。军事安全固然重要,但经济安全的重要性却越来越突出。在信息时代,信息的传输越来越便捷,同时意味着信息的保护愈加困难。重要经济信息的外泄,可能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难以估量的不利影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全面加强对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1 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概念界定 关于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学者们做了一定程度的探讨。美国学者布赞认为,经济与军事、政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经济安全的定义,离不开与军事、政治权力等的联系。他认为经济安全是军事、政治安全的保障,对经济安全的威胁,必然对国家政治力量以及国际地位造成不利的影响。麦克纳马拉则认为,经济安全仅仅关乎经济发展,是经济发展本身的安全,即经济发展且不受剥夺。凯布尔和卡普斯坦认为,经济安全是某种状态的经济和安全结合得出的经济政策。梅和曼维尔宁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由于国际经济一体化产生的威胁国家安全的因素。庞中英认为,经济安全是指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实力处在不受威胁的环境中[2]。宿景祥认为经济安全既是一个现实的政治经济范畴,也是一个哲学问题,是不同时期社会和经济发展所派生出来的,并随着国内外条件变化而变化的问题[3]。赵英认为国家经济安全就是维持国家经济正常运转,不受境内外环境干扰、威胁、破坏的一种状态。它既包括一国抗击各种风险的能力,也包含该国为确保经济持续发展而确立的战略目标以及为此而采取的策略和措施等[4]。 学者们对信息安全也作了相当深入的研究。张新华认为,信息安全不仅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受到的或者可能受到的破坏、干扰并作出维持、保护功能的一种能力,还包括网络信息等在人为的或者非人为的影响下的受损害的状态[5]。李艳等人认为信息安全主要是在信息传播与使用过程中信息材料的安全,主要包括信息的传输、储存等方面[6]。何德全认为信息安全侧重是指私人用户系统,例如个人的隐私权益、企业商业秘密等等[7]。 总的来说,无危为安,无损为全,所谓安全,即无危无损。综上,国家经济信息安全是指一个国家与经济相关的各类信息处于无危无损的状况。 2 国外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的现状分析 (1)美国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简介。美国采取了强有力的立法措施,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解决以网络计算机系统为主的信息系统保护的问题。美国的信息安全立法特别强调了通信保护这个方面的法律。美国信息安全法绘制了一个刚性保护系统,大体可以分为3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保护通信过程中各种可能的信息漏洞问题,通过了《电子通信保护法》、《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第2个部分着重在保护私有系统的商业秘密,以保护企业的信息技术系统和企业的信息本身,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规定了不得人为规避技术措施,有效的控制访问“版权保护的作品”。第3个部分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关键信息的防护工作。在这个部分,主要在于保护国家重要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安全,立法者和监管者经常要面临国际恐怖主义的威胁。据统计,仅在联邦一级的法规就有16个,6个行政命令,50多个政策声明。 (2)欧盟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简介。欧盟的信息安全立法起步较早。早在1981年欧洲理事会的各成员国就签署了《斯特拉斯堡公约》,该公约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1992年欧盟通过了《信息安全框架决定》,倡导保护政府、企业、个人的信息安全。1995年欧盟颁布了《欧洲理事会关于合法拦截电子通讯的决议》。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盟形成了一整套经济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创建了统一的信息安全法规体系,制定颁布了如《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反数字盗版法》等,并在各国间采取了同样的刑事政策,促进国际间的合作。 (3)俄罗斯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的特点。俄罗斯非常重视信息安全立法,形成了以联邦宪法为依据,以若干信息法为立法基础,以一批纲领性文件作为信息立法的政策指导和理论依托,以具体法律规范为立法支撑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其中,联邦宪法第23条、第24条、第29条和第42条有关信息的立法,构成了俄罗斯信息安全立法的宪法依据。俄罗斯典型的信息安全立法有《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安全法》《国家秘密法》《政府通信和信息联邦机构法》《国际信息交换法》《电子数据签名法》《商业秘密法》《个人数据法》《政府信息公开法》《信息权法》《俄罗斯联邦因特网发展和利用国家政策法》《电子文件法》《电子合同法》《电子商务法》《信息保护设备认证法》等。 3 中国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的现状与特征 我国信息安全立法概况。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开创了我国信息保护专门立法的先河。关于信息安全的专门立法还有: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具有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职责。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除专门立法外,有关信息安全的立法还散见于《宪法》或其它法律文件中,如《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第7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其它法律中的有关经济信息安全立法,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和《刑法》中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 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立法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专门立法起步较晚。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相比于发达经济体来说,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立法起步较晚,经济信息安全立法起步于中共十四大之后,这是由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所决定的。(2)立法层级不高。我国现行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层面的专门立法极少,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无论从立法程序的严谨程度,还是从立法技术角度来说,都比法律逊色不少。(3)立法缺乏细致规划,系统性不足。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大量经济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部系统规范信息安全的专门立法,法律规范之间的简单重复甚至冲突时候发生,导致类似问题,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4)有关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缺乏国际视野。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为例。2012年,美国对1996年通过的《反经济间谍法》做了两点修订。一点是通过《商业秘密盗窃澄清法》重新界定了“商业秘密”,另一点是通过《外国经济间谍惩罚加重法》,区分了国内一般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和外国经济间谍盗窃本国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对后者加重处罚。反观我国,不仅没有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更谈不上对一般盗窃商业秘密行为和外国经济间谍窃密行为做区分对待了。 4 国外立法启示及对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的建议 4.1 外国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的启示 (1)高度重视经济信息安全立法保护。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日益加深的背景下,世界主要经济体都非常重视经济信息安全工作。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与其它各大经济体具有日益密切的经济交流,必须高度重视经济信息安全工作。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做好经济信息安全工作,必须加强经济信息安全的立法保护。 (2)从全局上做好立法规划工作,对已有的信息安全法律文件仔细梳理,对那些不合时宜的滞后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要及时修订或废止,对经济生活中亟需立法的领域,应尽快提到立法日程上来。再次,要选择好适合国情的立法模式。各国经济信息安全立法,都是从本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出发,海洋法系国家大多注重经典判例的作用,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加青睐于制定成文法。 (3)经济信息安全立法工作要面向世界,做好本国法条与外国法条的衔接工作,避免法律冲突。贸易自由化、经济一体化意味着经济规则的趋同,同样的经济行为,应当引起同样的责任,承担类似的后果。 4.2 对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的建议 (1)树立经济信息安全保护意识,科学规划经济信息安全立法。和平时期,经济安全的重要性甚至超越了军事安全。在信息化时代,各国经济交往十分密切,信息保密比之以往更加困难。然而重要的经济信息一旦失密,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甚至整个国家的安全都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对重要的经济信息保护不好,那些战争中没有失去的重大利益,完全有可能因为信息保护不力而轻易失去。因此,树立经济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必须将之纳入到法治轨道上来,依法保护才是治本之策。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立法已有初步成果,但远未成熟,很不完善。应制定经济信息安全立法规划,充分进行立法调研,完成立法前期工作,制定一部统一的信息安全法。 (2)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和法律传统决定经济信息安全的立法体例。我国是一个成文法传统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立法应继续遵循成文法的传统。至于是优先制定出一部统一的《信息安全法典》,还是先制定一些单行的信息安全法或行政法规,从我国现行立法技术以及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现实来看,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法典》的条件还不成熟,应当先行制定若干单行法律法规。 (3)是拓宽立法视野,经济信息安全立法应充分汲取外国经济信息安全法的智慧成果。发达经济体往往同时是经济信息安全立法工作的先行者。发达经济体经济制定的经济信息安全法必然体现了其经济管理的技术和经验。借鉴现成的经验,吸收已有的文明成果,结合本国的国情和需要,是制定我国的经济信息安全法的最优选择。 我国作为当今世界主要经济体和贸易大国,我国的各种重要的经济决策信息、经济运行信息、经济管理信息等,都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和安全价值。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做好经济信息安全的立法工作,是保护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立法工作,应科学规划立法,厘清现行规范,汲取外国经验,立足本国实际,以实现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