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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企〔2014〕28号

HNPR-2014-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工)信委(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8月4日

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发挥资金绩效,加快培育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湘政办发〔2014〕17号文件精神,省本级每年从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中各切块5000万元(共计整合2亿元),以及以后年度预算新增安排的资金,按照移动互联网产业有关特点进行管理,支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切块整合的专项资金统一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管理,不适用原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负责牵头制定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资金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注重实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移动互联网产业相关研发设计、软件、应用开发及服务,也可支持智能移动终端产品生产、人才培训等,具体包括:

(一)产业培植和产业化项目,包括总部型企业引进、骨干企业发展、中小微企业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与传统产业融合项目、移动电子商务等;

(二)高端人才引进和人才培训;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市场培育;

(五)移动互联网产业园区(集聚区)建设;

(六)移动互联网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奖励、投入基金间接支持等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14〕1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湘政办发〔2014〕17号文件没有规定的,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情况和项目实际研究确定支持方案。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资料

第九条申请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高端人才引进、市场培育、直接融资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湖南省境内工商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在湖南,以移动互联网业务相关研发设计、软件、应用开发及服务为主营业务(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的比重原则上超过30%)的独立法人企业及机构。

(二)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拥有发明专利、著作权、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按财政部门要求上报财务信息。

(四)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