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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发

附件: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1月3日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数字产业发展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转型

第六章 ?数字化治理

第七章 ?促进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加速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全面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原则、思路】发展数字经济是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应当遵循创新引领、数据驱动、融合赋能、共创共享、审慎包容的原则,促进数据价值化、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各级政府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机制,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履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职责。

第五条【主管职能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字经济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统计、地方金融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字经济工作。

第六条【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七条【标准建设】省数字经济领域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本省数字经济标准并监督实施。

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参与制修订数字经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自主制订高于数字经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八条【统计监测】省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数字经济主管部门有序推进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机制,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发布数字经济有关信息,反映数字经济发展运行状况。

第九条【开放合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经济开放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在数字贸易、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开放发展格局。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建设,开展网络互联互通、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数字产业协同发展等领域交流合作。

第十条【包容审慎与容错纠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具体性质、特点实行分类监管,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给予数字经济发展相应的创新空间。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在数字经济创新过程中出现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相对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数字基础设施定义】本条例所指数字基础设施,是指以通信信息网络、计算系统、数据平台等为核心,覆盖数据的采集、传输与分发、存储与计算、挖掘与分析,保障数字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点推进建设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以及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各项规划与数字基础设施衔接】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应当纳入各地国土空间规划,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应当考虑发展数字经济的需要,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互协调和衔接。